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5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聊城市人,现住聊城市冠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8时许,在安丘市西环路祥鹏商贸有限公司门口处,被告人刘某某与王某某因为停车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某用拳头将王某某鼻部打伤。经鉴定,王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视听资料:监控录像;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慧颖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