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晚11时许,在定远县**镇**小区**栋**室,被告人刘某某与其妻子路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进而撕打,刘某某将路某某摔倒,后又抓住路某某的头发将其往地上摔,路某某摔倒时左手护头,之后路某某双手抱住刘某某大腿,并咬了其大腿一口,刘某某用手拧路某某的左胳膊。后路某某报警,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并调解,要求刘某某送路某某去医院治疗。民警离开后,刘某某与路某某在**小区**栋**室门口又发生争执,刘某某用手将路某某推摔倒在四楼楼梯位置,致路某某受伤住院。经定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路某某左侧第12肋骨骨折属轻微伤,左桡骨远端骨折属轻伤二级,L2、3、4左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路某某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正流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定远县**镇**村**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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