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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现住理川镇*村*社。无前科。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宕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理川镇下街村李家巷道附近的小鸟市场摆摊时,被害人唐某某向刘某某讨要卖鸟的钱和鸟笼,两人为此相互辱骂并撕打,致使唐某某头部、胸部受伤。经宕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左侧第5.6.10肋骨骨折,左胸腔积液,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蓉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 案卷3册,证据材料1份,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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