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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苍山街道**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我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兰陵县苍山街道滂河村北田地里发表抱怨工头的言论,被工头吴某某听见,二人发生争吵后互相殴打,吴某某的妻子刘某某也参加了打斗。打斗过程中刘某某将吴某某鼻部打伤、刘某某面部被打伤。经鉴定,吴某某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刘某某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京慧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 补查材料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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