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9月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伍佰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1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6日10时许,在成武县**镇**村**村**道上,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三轮车轧坏了张某某家浇地的水管,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卢某某和张某某、刘某某发生了争吵和厮打。被告人刘某某和张某某争吵过程中,用头顶撞张某某胸部致其摔入路沟,导致右侧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张某某之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7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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