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街道**村。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6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9时30分许,在昌乐县**街道**村,因排水沟问题,卢某某与其邻居刘某甲等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刘某甲将卢某某推倒在地,导致卢某某骶尾部受伤。2020年8月10日经昌乐县公安局法医室鉴定,卢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刘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昌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峰
检察官助理:张勇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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