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2001********,汉族,中专文化,章丘**在校学生,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同父亲、叔叔等人驾车至刁镇**村一小树林打鸟。打鸟过程中,在该处经营养牛场的王某某听到声响遂外出查看,因深夜时分发现刘某某等人形迹可疑,便驱逐刘某某等人并拿出手机拍摄汽车牌照,刘某某阻拦后双方发生冲突,后刘某某用拳头将王某某面部、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鼻部损伤为轻伤二级,右眼、口腔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静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1784338****)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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