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庄**号,住该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4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4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4日8时30分许,在济南市长清区**机械有限公司装配车间内,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王某某的左眼部,致该王左眼无晶体眼,硅油眼,对光照无感应,指动未检见眼动等反应,左眼盲目三级以上可以认定。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监控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文霞
2019年2月22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羁押在济南市第三看守所。
2. 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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