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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58********,平遥县**镇**村村民,住**街**号。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10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且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同村村民。2019年6月7日15时许,在平遥县***村,被告人刘某某与张某某、邓某某夫妇因处理牛粪排污问题发生争执,争执中刘某某打了邓某某一拳,张某某见状后拿砖头冲向刘某某,刘某某从地上捡起砖头扔向张某某,致使张某某头部受伤。经平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持砖头将他人砸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安晓铮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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