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捕前住河北省张北县**镇**村,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由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8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乙在张北县**村经营一家饭店,隔壁是罗某某、姚某某经营的一家饭店。2020年7月2日23时许,姚某某与刘某乙、刘某甲因顾客停车问题发生争吵,姚某某和刘某乙互相厮打,罗某某过去拉架,刘某甲与罗某某发生争执,刘某甲致罗某某左手食指受伤。经张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罗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招飞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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