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6301983********,初中文化,职业:个体业主。户籍地:甘肃省徽县**镇**村**社**号,现住址:徽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15日被徽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徽县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2000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本案由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法律规定等权利义务,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证据。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20年04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自家建房庄基放线与邻居刘某甲(被害人之夫)发生争执,继而互相撕扯;后被害人李某某又与刘某某之妻彭某某发生对骂后互相抓住对方的头发撕扯,刘某某看见后,便上前将李某某扯倒,并用膝盖顶在李某某的身上,致使李某某身体多处受伤。2020年7月7日经甘肃省徽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案件在侦查和审查期间,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李某某向刘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并签订了具结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传唤证、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医院诊断证明,被害人伤情鉴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和解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彭某某、赵某某、黄某、黄某甲等人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电子证据:现场监控视频刻录光盘、审讯监控刻录光盘资料证据。
据上所述,被告人刘某某因邻里地界纠纷发生打架,致使被害人李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够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有悔罪表现,根据《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据此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红红
检察官助理:徐和铭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起诉卷壹册 192 页。
3、起诉书 15 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电子证据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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