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14〕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9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日被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文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由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4年9月1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诉讼权利及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24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文县城关镇所城东街徐某某新房中玩耍,期间刘某某与周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刘某某顺手拿起水果盘中的刀子,将周某某的左肩部刺伤,经文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察记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县法院
检察员:任键
2014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羁押于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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