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44********,汉族,文盲,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4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正阳县**镇**村**庄附近建筑工地上与被害人朱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引起打架,被告人刘某某将朱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朱某某面部之损伤已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 洁
赵拓荒
2014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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