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永州市零陵区**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16日被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5时许,在永州市零陵区**街街道**庙旁边,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廖某某因琐事发生冲突,后刘某某用塑料凳殴打廖某某头部,又对其拳击膝顶,致其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廖某某外伤致右第6、7、8肋、左第6、7前肋骨骨折,评定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廖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获得了对方的谅解,达成了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生效刑事判决书、收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光盘、讯问被告人刘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凡建林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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