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1〕Z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唐县**镇**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文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在唐县**镇**村**饭店门前,因琐事手持啤酒瓶将马某甲、马某乙打伤。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甲面部损伤为轻伤二级、马某乙的右上肢损伤为轻微伤,该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彩宏
检察官助理:张帅翔
(院印)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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