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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17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审查批准,次日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0时许,在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丰韩路与102国道交叉口西侧,受害人冷某某和被告人刘某某因行车问题发生争执后互殴并摔倒在地,致冷某某左侧第8、9、10肋骨骨折,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冷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检察官助理:刘亚男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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