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9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镇**村**号,现住:望都县**小区**号**室,望都县**公司工人。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经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1日16时许,在望都县**公司锅炉房内,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后刘某某将李某某摔倒并用脚踹李某某,致其肋骨骨折。经望都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光霞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