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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号,现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4月12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经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42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8日中午12时许,在涿州市**镇**村**超市门口刘某某与陈某某因耕地问题发生口角,随后刘某某将陈某某左肋踹伤,陈某某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到破案经过、谅解书、调解协议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超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涿州市**镇**村**号,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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