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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江西省赣州市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乡**村**组**,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20年3月1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6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的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因无法接受情人李某某与其分手的说法,执意要求李某某当面讲清楚,但遭到李某某拒绝。当晚23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先后采用踢门、砸玻璃的方式对李某某位于本市**镇***村**片**组的住所进行滋扰。2020年3月17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将李某某家的后门踢开,强行闯入其家中,并用事先从**镇街上**超市偷来的剪刀刺伤李某某大儿子被害人张某甲,后又将赶来制止的李某某丈夫被害人张某乙刺伤,致使被害人张某甲失血性休克、头皮撕脱伤、头皮血肿以及多处软组织挫伤;被害人张某乙头皮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2020年3月30日,经浏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甲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张某乙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常口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病历资料、忏悔书、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刑罚幅度内处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红

2020年7月15日

附:一、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995891****;

二、移送案卷二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三、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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