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云和县,身份证号码3325231987********,汉族,专科文化,经商,户籍地云和县**街道**号,现住云和县**街道**路**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14日被云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同年9月24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因怀疑被害人高某某与其妻张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在云和县元和街道城东路加油站边的道路上,打电话让高某某过来,高某某过来后一脚踢向刘某某,刘某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黑色折叠刀捅向高某某上半身,致高某某受伤。后他人电话报警,民警出警后将刘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胃非全层破裂,被评定为轻伤一级;膈肌破裂、肝破裂行手术修补治疗,被评定为重伤二级;其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家属已与被害人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高某某对刘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刀1把;
2书证:户籍资料、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就诊资料、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生物检材样本记录、归案经过、认罪认罚材料、收条、调解协议、谅解书等;
3证人张某某、叶某甲、叶某乙、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书、检验报告;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飞红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电子卷宗二册、被告人讯问笔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等(详见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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