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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25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8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河西生活区**小**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4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黄某某是夫妻,生育两个小孩,两人分居多年。2019年4月21日,黄某某带着两个小孩与其母亲被害人朱某某、妹夫吴某某五人从汕头老家来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山庄**栋*单元 **房刘某某的住处,与刘某某商谈今后的生活及小孩抚养问题。次日13时许,五人再次去到刘某某的住处继续商谈,双方因是留在深圳生活还是返回汕头生活产生分歧,刘某某就在电视柜下拿出一把刀捅向朱某某的腹部,致朱某某腹部受伤流血,刘某某拔出刀又捅向吴某某,被黄某某、朱某某上前阻拦制止。黄某某、吴某某等人将朱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刘某某遂报警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一把;2.书证:人员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提取、扣押笔录、手术记录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用刀将被害人捅伤,致被害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廖芸

2019年717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二册、刀一把,被害人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5.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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