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北**学院大二在读学生,出生湖北省黄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村**号,住西塞山区**广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局于次日执行。
辩护人宋华荣,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何有志,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因被害人卢某某浏览其QQ空间,便通过网络聊天质问卢某某为何多次浏览,因双方聊天内容带有谩骂、挑衅等内容,进而引发在网络上的口角纠纷。2019年8月8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携带事前准备好的“指虎”到黄石**保健院找到卢某某,双方又当面发生口角,期间刘某某持“指虎”殴打卢某某头部七八下,卢也反击了刘几下,卢当场头部大量流血,双方才停止纠缠。后双方仍有口头理论,直到该院安保人员到场,卢被送治疗,刘某某到保卫处接受处理。
经鉴定,卢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指虎”1个;2.病例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4.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5.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罗高军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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