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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16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沙田镇**村**组**号,现住深圳市南山区**道**栋**单元28B。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6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5月2日至5月1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嘉禾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5月15日至6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刘某某与嘉禾县石桥镇人何某某相识,后刘某某、何某某及何某某配偶陈某某共同生活在何某某位于嘉禾县**镇**村**组的家中。期间,刘某某与何某某、陈某某多次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8年3月2日0时许,刘某某见何某某睡在陈某某床上,心生怨恨,遂持菜刀砍何某某,致其受伤。后,陈某某报警,何余军被送医。嘉禾县公安局石桥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在现场将刘某某传唤归案。经诊断,何某某头枕部、左耳廓、颏部至左颌下、右手中指、无名指均有创口、下颌骨骨折、左颞骨骨折。经鉴定,何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病历资料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婷娴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07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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