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煤矿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巷**号**单元**室,住平川区**镇**家属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6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王家山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因工作原因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冲突被同事拉开。2020年6月1日中午,刘某某工作的**队上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要求书写保证书,刘某某因感觉罚款太多,于当日下午14时30分许,找到黄某某进行协商解决,二人再次发生争吵,黄某某先从办公室套间内拿出一个煤矿用铁质呼吸自救器扔向刘某某,刘某某躲避后未砸中,后黄某某又从办公室套间拿出一个铁质扳手朝刘某某头部殴打,刘某某夺过扳手将黄某某压倒在办公室沙发上使用扳手朝黄某某的头部、身体等部位多次击打,致使被害人黄某某头部等部位严重受伤。后刘某某主动报案,黄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黄某某硬膜下血肿、失血性休克、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撕裂、脑挫伤、头皮血肿、皮肤挫伤、颞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额骨和顶骨骨折、腰2椎体横突骨折、头皮缺损。经鉴定,黄某某头面部损伤为轻伤一级,椎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扳手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诊断病历等;3、证人周某某、张某某、康某某、臧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林小玉
检察官助理 党一琼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已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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