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得知余某甲(被告人刘某某妻子)因停车问题被被害人廖某某殴打的情况后,赶到现场,此时,被害人廖某某站在自家大门里面,被告人刘某某和余某乙站在被害人廖某某家大门的外面,双方互相争辩了几句后,被告人刘某某骂了一句后用右手拳头,一拳打在被害人廖某某面部的鼻子上,被告人廖某某立即就流鼻血,周某某(廖某某母亲)在一旁劝架,余某乙就上去把被告人刘某某拉出来,刘某某就将余某甲扶回家,过了一会,被害人廖某某又从家里冲出来,看到余某乙站在路边,被害人廖某某又冲去打了余某乙的脖子一拳,踢了余某乙的左腿一脚。周某某立即将廖某某拉住,在一旁的隔壁邻居刘某甲也过来帮忙劝架,刘某甲和周某某一起将廖某某劝回了家里。2019年9月27日,经鉴定,被害人廖某某的双侧鼻骨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领条、民事调解书等书证;
2.证人余某乙、周某某、余某甲、崔某某、马某某、毛某某、叶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诉与辩解;
5.浦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冲标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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