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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营口市西市区**号楼**单元**楼**号(户籍地营口市西市**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营口市西市区老渔政楼附近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产生口角后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刘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左侧胸部打伤,造成被害人胸部左侧三根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  波

检察官助理:张珊珊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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