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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检执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6********605X,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1月被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10月经减刑释放。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被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9月送交雁北监狱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雁北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以北狱诉字(2020)第03号向衡阳市华新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6月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听取了指定辩护人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刘祝明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在雁北监狱服刑的罪犯刘某某与罪犯张某某素有矛盾。2020年1月8日上午9时13分许,在雁北监狱1号厂房(五监区生产车间)1区北1位置,被害人张某某在打扫厕所卫生, 被告人刘某某经过时垃圾溅至其身上,刘某某让张某某注意点,张某某便辱骂刘某某,后两人对骂,进而张某某用手打了刘某某一个耳光,两人遂互相殴打,此时同监罪犯秦某某赶来扯架,将两人拉开,张某某被秦某某制止后,刘某某挥右拳打在了张某某的鼻子上,导致受害人张某某的鼻子受伤并流血,后狱警立即赶到现场予以制止,将张某某送往医院医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左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罗某某、谭某某、旷某某、秦某某的证言;4、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录像;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刑事判决书、服刑人员改造表现、户籍资料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与被害人张某某相互殴打的过程中,用拳头将张某某左侧鼻骨及鼻中隔打致骨折,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才轩

检察官助理:熊  丽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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