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71********,满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岫岩满族自治县**有限公司司机。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巴家堡村玲珑烧烤店吃饭时,因琐事与被害人吴某甲发生争吵并用啤酒瓶子将吴某甲头、面部打伤。经鞍山金普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甲左侧硬膜下出血,行保守治疗,目前无神经系统症状及体征,左唇部全层裂伤缝合治疗,└1、2牙齿松动Ⅰ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被民警传唤到案。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吴某甲达成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和解协议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金普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浩
助理检察员:齐林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刘兴富,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711004377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岫岩满族自治县驿丰公交有限公司司机。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洋河沿村唐家隈子组50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兴富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刘兴富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巴家堡村玲珑烧烤店吃饭时,因琐事与被害人吴显微发生争吵并用啤酒瓶子将吴显微头、面部打伤。经鞍山金普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显微左侧硬膜下出血,行保守治疗,目前无神经系统症状及体征,左唇部全层裂伤缝合治疗, └1、2牙齿松动Ⅰ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刘兴富于2019年11月11日被民警传唤到案。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刘兴富与被害人吴显微达成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和解协议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邹本双、吴显朋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显微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兴富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金普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兴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兴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浩
助理检察员:齐林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兴富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