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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36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0000********,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现住邵东县**街道**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己的手机上建了一个离婚单身相亲的微信群,被害人周某某和谢某某先后加入了这个该群后认识并退群,周某某和谢某某二个人后来结了婚此后二人结婚,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和QQ上发了周某某和谢某某的一张合影用来用作做宣传。谢某某看到后,与刘某某发生了争吵,要求被告人刘某某删除所发的照片,后被告人刘某某将朋友圈内照片删除,但QQ上照片未删除。2019年03月08日15时许,谢某某到**街道**路**号被告人刘某某的摩托车修理行,问被告人刘某某在QQ上的照片怎么还没有删除,后二人发生了冲突,被告人刘某某对谢某某进行推扯,后谢某某打电话给周某某,周某某过来后与被告人刘某某发生争吵、扭打,被告人刘某某将周某某的左手食指咬断。经邵阳市昭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周某某受伤致左手食指末节缺失及中节部分缺失,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谢某某、罗某某。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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