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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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院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5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住**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邵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4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我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邵东市**街道**村**组**组村民谢**家菜园子的鸟网,二人发生了争执,被害人唐某某过来后,刘某某与唐某某二人发生冲突,刘某某先后拿一根铁棒殴打唐某某、谢**,致唐某某、谢**受伤。经邵阳市昭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唐某某受伤致右桡骨骨折,体表多处软组织挫伤,己构成轻伤贰级。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6日到邵东公安局红土岭派出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照片、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调解记录;2、证人证言:谢**、肖**、刘**证人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邵东
2.案卷材料及证据壹册,光碟两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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