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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5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54********(曾用身份号码510222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84年3月被原四川省重庆市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1994年7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0年10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由该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0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并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同年7月22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8日、同年8月30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4月24日、同年7月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的家中,与在其家屋后责任地移栽菜苗的被害人李某某因杂草堆积问题发生争吵,刘某某从其家中到李某某的责任地徒手去打李某某,李某某用泥爪打刘某某,后刘某某返回家中。其后,二人继续争吵,被告人刘某某又从其家中到被害人李某某的责任地徒手去打李某某,李某某站在相邻农地的田坎上用泥爪打刘某某,刘某某跨田坎跨不上去,就去拖拽挽打李某某,致李某某倒下田坎侧左仰面躺在农地,并用膝盖将李某某跪压在地面上挽打,造成李某某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胸部肋骨骨折。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就诊记录、病案、影像诊断报告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书》的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余开群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30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及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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