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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诉刑诉〔2020〕Z1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身份证号码45052519**********,汉族,初中文化,湛江市坡头区**山庄原员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27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6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8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与其舍友杨某某产生矛盾在宿舍互相扭打,被他人拦开后认为其被杨某某踢了一脚,遂产生报复杨某某心理,于是从**山庄厨房取出菜刀藏匿伺机作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回到宿舍叫醒被害人杨某某,要求和其喝酒。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趁杨某某不备时,从身上取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具朝杨某某的颈部等身体部位挥砍,其舍友陈某甲和李某某发现后对刘某某的行为进行制止时,也被刘某某持刀追砍。致使杨某某颈部、头部、手臂等部位多处受伤,陈某甲右眼、头部和双臂等部位多处受伤,李某某左手手肘受伤。被告人刘某某砍伤三人后逃离现场。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七级;被害人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自动到广西合浦县公安局扫管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陈某甲、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乙、黄某某、陈某丙、戴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5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7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

8被告人刘某某的到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

9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10.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重伤二级、1人轻伤一级、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袁志辉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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