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住山东省阳谷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下午2时左右,在阳谷县**村,被告人刘某某到被害人王某某家里修电风扇,后两人因修理家电问题发生肢体冲突,刘某某将王某某的鼻子打伤,致王某某双侧鼻骨、鼻中隔骨折,经鉴定其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到阳谷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丽丽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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