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小学肄业,农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同年7月6日,同年7月12日被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被害人刘**因在**县**镇**村**公路边栽树而与被告人刘**发生争执,后双方相互厮打,期间被告人刘**用拳头将被害人刘**打伤。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被害人刘**的陈述;
3、被告人刘**的供述;
4、**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禹伸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刘**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2、 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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