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罪)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乡**村**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乙因占地纠纷在唐县中显口村刘某甲家门前发生打架,被告人刘某甲将刘某乙打伤,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彩宏

检察官助理:张帅翔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