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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刑检部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223X,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27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4月1日19时20分,在农安县****镇****村****社双子卖店内,使用凶器将本屯村民马某头部打伤。经农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颅脑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叶某某、王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邹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法院

检察员:刘潮

2019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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