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2019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6月27日20时,被告人刘某某在**医院**部**内将董某某打伤,经鉴定董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彦涛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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