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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1194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住西安市碑林区**路**小区,榆林市**厂**。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高某甲在榆阳区南郊氮肥厂门口一起乘坐1路公交车时,因被告人刘某某上车时被走在前面的高某甲踢了一脚,上车后二人随即发生厮打,被告人刘某某用拳头将高某甲面部打伤。

2020年10月21日经榆林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甲人工晶状体脱位符合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及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害人高某甲的伤情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公交车上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亚梅

检察官助理:井姣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视频光盘一张、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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