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19〕3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3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1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5时,被告人刘某某在田家庵区龙湖路****室内,趁被害人苏某某趴在电脑桌熟睡时,偷看苏某某电脑版微信记录,被害人苏某某发现后与被告人刘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刘某某对被害人苏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苏某某面部受伤。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苏某某伤情已经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安徽朝阳司鉴所[2019]法临鉴字第614号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继双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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