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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杀人未遂一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78********,汉族,初中文化,长岭县***镇***村会计兼文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现住长岭县长岭镇东方花园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害人任某某为情人关系,2019年5月15日刘本财驾驶黑色尼桑轩逸(吉JVP736)轿车尾随任明旗驾驶的白色丰田凯美瑞(吉JL****)轿车(任某甲坐在该车副驾驶)。当任某乙驾驶的轿车停在刘本财父亲(刘某甲)家大门前时,刘某某驾驶车辆高速、正面撞向任明旗驾驶的车辆。撞停后,刘本财下车捡起砖头子和碎缸底子将任明旗驾驶的车辆副驾驶玻璃砸碎,并持刀伸入车内将任某甲扎了八、九刀,导致其当场休克,又将任某乙下巴扎伤后逃跑。被告人刘某某被长岭县公安局列为网逃后,于2019年5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任某甲伤情为重伤二级,任某乙为轻微伤。经讯问,被告人刘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罪名提出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破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长岭宏光医院入院记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尿样检测实验笔录;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明细表;

2.证人刘某甲、杨某某、郑某某证言;

3.被害人任某乙、任某乙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2份;

6.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开车撞向被害人所乘车辆,撞停后又持刀扎向被害人,致被害人重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属故意杀人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本财被列为网逃后主动投案,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辉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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