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南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某某,小名有福,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福泉市**乡**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福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被福泉市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于2020年4月7日向福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7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4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5月6日报送向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指定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于2012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8年以来二人因家庭纠纷产生矛盾,2019年年初黄某某不愿与刘某某共同生活并离家出走,直至2020年1月14日返回福泉市后在父亲黄某甲家居住。2020年1月28日(正月初四)下午,刘某某开车载着黄某某及岳父黄某甲等人一同去朋友何某某家拜年,饭后从何某某家乘车返回,黄某某准备回岳父黄某甲家,刘某某要求黄某某跟其回家被拒,便决定杀死黄某某。刘某某进家拿了一把尖刀藏在身上,来到黄某某身边再次要求黄某某回家被拒,便持尖刀多次捅杀黄某某胸、腹部,黄某甲见状上前抢刀制止,刘某某将黄某甲刺伤倒地,继续刺杀黄某某致其死亡后用刀自杀未果。闻讯而来的寨邻拨打110和120,随后刘某某、黄某甲被120送医救治。

经鉴定:黄某某系生前被单刃锐器刺伤致心脏破裂死亡;黄某甲左上腹部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双侧手部、双侧臀部损伤程度分别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尖刀一把;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婚姻情况登记信息、安葬证明、入院病历等书证;3.证人黄某乙、张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尸检报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人身检查、人像辨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生活矛盾,持尖刀捅杀妻子黄某某和岳父黄某甲,致一死一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昌丽 

检察官助理  何律兴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福泉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八册、检察卷宗二册、光碟三十四张;

3.作案工具尖刀一把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