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现住********号,农民,非党员,因无证驾驭未经年检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被安阳县公安局罚款11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5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20年8月27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安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经人介绍与李某某谈对象,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李某某认为和刘某某不合提起分手,后刘某某一直找李某某,李某某把刘某某微信、电话拉黑。2020年8月14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李某某家找李某某并对其进行殴打,后李某某报警。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扬言要用刀捅死李某某或者两个人都喝农药死,被告人刘某某开车去李某某家时,行驶至安阳县许家沟乡下堡村村东面路口,被告人刘某某驾车拦住李某某的车辆,并持刀将李某某拉到自己车上,被告人刘某某用刀顶着李某某的肚子,这时村民赵某某路过,李某某趁机从车上跳下逃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酒精测试照片、车辆照片及微信截图等;2、书证随案移送清单刘某某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李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杀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艺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