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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5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瓦房店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瓦房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大连市公安局瓦房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瓦房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于2020年8月25日将本案上报我院,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9时许,为报复被害人赵某某,被告人刘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和镢头,窜至瓦房店市李某某大营子村大营子屯赵某某家果园,趁被害人赵某某与他人聊天之际,用镢头击打赵某某头部数下,并持尖刀向赵某某颈部、胸腹部连捅数刀,致被害人赵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某因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单面刃尖刀刺切颈部、砍切胸腹部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因琐事故意杀人,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业铮

检察官助理:杨雨雷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7张。

3.物证:1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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