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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毕检公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黔西县人,住黔西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2日被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8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2日移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乙系堂兄弟关系,且比邻而居。因刘某甲认为******病**医院治疗,系刘某乙及刘某乙之妻被害人常某某所致,对二人产生不满。2019年6月24日,刘某甲出现砸东西、疑似喝药等情况,刘某乙遂通知刘某甲之妹刘某丙到场。刘某甲担心又被刘某丙送**医院治疗,对刘某乙、常某某不满情绪加剧。次日2时许,刘某甲携带一把菜刀、一把单刃折叠刀欲至刘某乙家,对常某某、刘某乙行凶。刘某甲先踢破刘某乙家一楼门,从破门洞进去刘某乙家中,上至二楼客厅,见常某某、刘某乙在客厅内,遂持刀朝二人冲去,在此过程中,菜刀掉落在地上,其继续持折叠刀冲。刘某乙、常某某见状,便与刘某甲抢夺折叠刀,在抢夺过程中,刘某甲用折叠刀刺杀刘某乙左胸口一刀,后又刺杀常某某左胸口一刀,将常某某杀倒在客厅沙发上。刘某乙被刺伤后,跑到亲属曹某某家求救,当曹某某等人到达刘某乙家时,发现常某某已死亡。刘某甲逃离现场。2019年6月15日13时许,刘某甲在黔西县**镇**村**山坡上被民警抓获。经黔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常某某系他人用单刃锐器作用于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被害人刘某乙胸部损伤属轻伤二级;经重庆市**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甲经诊断为****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2.**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3.被害人刘某乙陈述;4.证人曹某某等证人证言;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梦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本案公安卷五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二十七张;

3.证据目录二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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