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91********,汉族,初中肄业,陕西省洛南县人,住洛南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组,无业。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故意杀人一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于2020年3月1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3、4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开始患有精神分裂症,先后在洛南、西安等地治疗。2019年9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洛南县中甫街北侧常建商店门前路遇同组村民刘某乙(殁年63岁),遂将被害人刘某乙打倒在地,对其拳打脚踢,揪住头发将头往地上磕碰,用脚在面部、颈部、胸部、四肢等部位踩踏,造成被害人刘某乙胸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多发肋骨骨折、胸廓塌陷,肺组织挫伤,因呼吸功能障碍死亡,并将被害人刘某乙全身衣物脱光丢弃于现场。直至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到斜对面的益众便利店强拿一瓶矿泉水后向洛南县城城东方向逃窜。5时许,经群众举报被告人刘某甲在城关街道办刘涧社区某某学校门口公路边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裤子一条,白色运动鞋一双,蓝黑色牛仔服、深蓝色白格子衬衣、黑色龙凤图案衬衣、白色衬衣、灰色夹克各一件;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110警情信息、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刘某丙等人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陕西省洛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讯问录像、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各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红梅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起诉书10份,电子卷宗、讯问录像及现场监控视频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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