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92********,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市**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镇**村**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小区**栋**门**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1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王会丽,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邓睿,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离异后共同居住于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因感情问题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产生矛盾,后被告人刘某某开始在网上大量咨询并添加多个卖药人员为好友,确保买到真的有毒物质。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以350元价格从上海李某某处购买一毫克其认为能够致人死亡的黄曲霉毒素。2018年10月20日19时30分许,在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刘某某趁人不备将购买的黄曲霉毒素投放在其为赵某某准备的米饭内,因投放过程中被赵某某母亲张某某发现,赵某某未食用米饭,后在赵某某的质问下,刘某某承认向米饭里倒入其从网上购买的黄曲霉素的事实。
2018年10月21日,刘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证言。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杀人,情节较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玫菁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323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