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Z5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8195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期间自行补充侦查一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因其侄媳妇卞某某说其打电话向广告公司索要广告费事宜,二人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刘某某从自己三轮车工具箱内拿出羊角锤多次击打卞某某头部,致卞某某头部多处受伤,经颍上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卞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侧眼眶外侧壁、下壁骨折为轻伤一级;左侧颧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羊角锤一把(照片)
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3. 证人藤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雷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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