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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杀人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山东省莘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我本批准逮捕,同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2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怀疑其前妻辛某某在被害人李某甲家中,携带提前准备好的尖刀驾车赶到冠县**镇**村李某甲家外,在确定辛某某在李某甲家中后,刘某某采取踹墙、喊门的方式要求开门。李某甲及其父亲被害人李某乙打开大门后在大门口外与刘某某发生短暂争执,刘某某持刀捅刺李某乙右侧腹部一刀,李某乙倒地,随后刘某某持刀捅刺李某甲左侧胸部一刀,李某甲用砖头打击刘某某头部,李某甲的母亲被害人万某某赶到现场与刘某某夺刀,刘某某挣脱万某某后持刀追击李某甲,追上李某甲后,刘某某持刀捅刺李某甲后颈部、后臀部各一刀。经鉴定,李某甲的伤情属重伤二级,李某乙的伤情属重伤二级,万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8.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持刀捅刺他人,手段残忍,致二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代建刚

检察官助理王雪艳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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