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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杀人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1********,汉族,初中,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安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日常生活中和丈夫陈某某矛盾冲突激烈,想下药毒死陈某某。2019年12月16日13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梅城镇亿鑫宾馆旁边卖农药的店子里购买了一支“嗅鼠灵”(毒老鼠的药),并在2019年12月17日晚上放入一部分“嗅鼠灵”混掺到其丈夫陈某某喝酒的酒瓶里。被告人刘某某见陈某某喝了掺有“嗅鼠灵”的酒之后没什么反常反应,18日下午又放了一部分“澳鼠灵”到陈某某喝酒用的酒瓶里,晚上陈某某喝了酒还是没什么反应。被告人刘某某又于19日下午将剩下的“嗅鼠灵”全部倒入陈某某喝酒用的酒瓶里。之后陈某某一直在喝那些酒,一直到12月二十几日陈某某才感觉不适,并去医院做检查,2019年12月27日陈某某于安化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12月29日下午转院到长沙市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进行治疗。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安化县第二人民医院入院、出院记录、检验报告单、湘雅三医院出院记录、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中心实验室筛查报告单、病房诊断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陈某某七人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芝华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三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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