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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杀人案)_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牙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图里河林业局电讯科退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住牙克石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内蒙古图里河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内蒙古图里河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图里河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己位于**镇**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与妻子张某某在客厅休息时,因家庭琐事对张某某不满,便进入自家厨房取菜刀,而后到正准备休息的张某某卧室,从怀里掏出菜刀要砍张某某,张某某就往客厅跑去,刘某某拽住张某某的头发将其按倒在沙发上用菜刀砍其头部数刀,致张某某昏迷,张某某清醒后就往门外跑,在开门的时候刘某某又砍了张某某头部、胳膊数刀,张某某从家跑出后,刘某某在后面继续追赶,跑到三楼和二楼之间的拐角平台又将张某某推倒在地继续砍张某某头部、手部数刀,随后被楼上的邻居发现并劝阻,刘某某未听劝阻继续砍张某某,这时候邻居就报了警,随后刘某某被赶来的民警夺下菜刀后抓获。2019年10月27日,经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刘某某案发时诊断:癫痫所致精神障碍,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019年11月27日,经内蒙古库都尔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进行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菜刀一把;2.书证:户籍信息、抓捕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故意实施杀人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经鉴定犯罪时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光辉

检察官助理:王桃桃

2020年6月19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呼伦贝尔市精神卫

生中心接受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光盘5张、谅解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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